关于器官捐献的调研报告---附属医院支部
[2015年12月15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承德市委员会

    她只活了74分钟 却完成了他人一生也做不到的事成为英国英雄。23日,英国媒体报道了英国史上最年轻的器官捐献者:2014422日,被确诊为无脑儿的泰迪·休斯顿与孪生哥哥诺亚,在威尔士大学医院出生。泰迪在100分钟后夭折,三分钟后,医生对泰迪施行了器官摘除手术。泰迪的肾脏与心瓣让英格兰利兹的一位成年病人重获新生。然而,这一个个生命延续的感人故事背后,却是我国器官捐献和移植的尴尬现状。今年初,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对一犯罪团伙提起公诉。这个由器官贩子、手术医生等16人组成的团伙,在10个月内疯狂摘取51枚肾脏器官,再转售给需要做换肾手术的患者,由此获利1000多万元。从寻找、供养卖肾人员,联络肾脏买家,到承租医院、别墅手术摘肾,整个犯罪流程规模之大、操作之严谨令人瞠目结舌。

    201511日起,我国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为移植供体来源,公民逝世以后自愿捐献器官也成为器官移植使用的唯一渠道。虽然中国在器官移植技术领域已经达到了世界水平,但有关器官捐献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制约了器官移植临床救治工作和移植医学的发展。来自卫生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超过150万人,但其中只有1万人能够幸运地得到供体,其余99%的患者只能在等待中逐渐绝望。而另据中国红十字会公布的数据,启动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两年来,全国16个试点省区市共完成器官捐献207例,捐献大器官546个,挽救了500余名患者的生命。

    一边是每年150万的患者,另一边却是两年546个器官,器官捐献和移植之间所存在的供需缺口,催生出疯狂的地下器官非法买卖市场,甚至由此产生了更为恶劣的器官产供销链条。没有器官捐献,就没有器官移植;没有合法的捐献渠道,非法器官买卖就有了存在的土壤。中国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赵白鸽说,推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不仅有助于增加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患者的生存机会,也有助于抑制和打击违法和不规范的器官移植行为。

为了推动我国器官捐献工作的发展,20103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卫生部在全国10个省市启动了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次年7月,参加试点的省区市增加到16个。这些地方的试点工作在取得突破的同时,也发现了不少问题。

据河北省红十字会业务部部长刘慧君介绍,截止201512月,自2013年我省开展器官捐献工作以来,累计成功捐献36例,捐献大器官108个,挽救了98名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尽管我省器官捐献数量逐年提升,但器官捐献发展空间仍然较大。

自我省开展器官捐献工作以来,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也开展了相应的工作,宣传器官捐献的意义,我们重症医学科作为重点部门也进行了相关培训和宣传。但收效甚微,两年间,发放宣传手册200余份,对脑死亡患者家属进行沟通100余人次,成功捐献只有一人,而且是辽宁的患者,但却挽救了3位患者的生命。经过充分调研,发现存在的问题较多。

一、    观念陈旧

通过调研,不同意捐献的第一位理由是“保全遗体、入土为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死后留全尸等传统的观念意识,固然是造成国人对逝世后捐献器官望而却步的重要原因之一。当然,这种固有的封建思想不是一朝一日能够解决的,但从英国的报道可以看出,媒体的宣教,正能量的传播将是永恒的、积极的办法。

二、    补偿机制不透明

2010,原卫生部将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有关工作委托给中国红十字会,成立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对捐献者予以救助激励,是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的职责之一。按理说,捐献者因病返贫,红十字会应该对捐献者家庭进行相应的人道救助。以2014年为例,1699位公民逝世后捐献了器官,其中约有1200个家庭需要进行贫困救助,但是国家从彩票公益金中所划拨给他们进行救助的资金只有84万元,平均下来,一个家庭只能获得700元的补助金。“700,够干什么的呢? 国内有部分省市出台了救助办法,天津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上年度天津市职工年人均工资的3倍,浙江最近在全国率先尝试一系列救助政策,该省红十字会、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文,由政府出资解决捐献者的善后费用,救助标准暂定为5万元。但是这些补贴根本解决不了捐献者的困难。综合全国捐献成功的经验,目前困难人群的捐献比例较高,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也是考虑患者的困境并进行宣传。尽管器官捐献是无偿的,但对捐献者家庭进行适当补偿是必要的。如果不把对捐献者家属给予经济补偿的问题从法律、伦理上探讨清楚,器官捐献工作的开展将变得十分困难。目前,往往是根据捐献家庭的实际情况,适当补偿,标准很难确定。建议参照交通死亡补偿标准的适当比例明确补偿标准。

三、    法律、伦理等问题

人体器官捐献在我国还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领域,不仅涉及医疗技术、捐献者和接收者的权利与义务,还涉及社会、法律、伦理等许多问题,因此,器官捐献法的立法进程对这项工作的开展显得尤为重要。现在存在许多法律方面的漏洞和缺陷不利于器官捐献。比如:车祸伤后,判定为不可治愈的脑死亡,家属有捐献意愿,但法律界定是交通伤死亡还是重伤?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此类问题,有时家属咨询警察、律师得到不同的回答,家属不放心,我们医生再宣教也

四、    人们的疑虑

不少网友由捐献器官联系到献血——人们免费献血,但血用到了患者身上,医院收取高额费用(其实是代血站收费),由此难免出现这样的场景:人们把器官捐出来,医院“卖”给患者动辄数十万元,医院成了最大的获利方。当然,医疗部门也许会给捐献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及精神鼓励,但无法令人释然。甚至还有网友担心,会不会出现一些无良医院利用信息不对称,或别人无法掌握的专业知识,为了器官和交警部门联合起来,事故中人明明可以施救,却放弃。这当然只是猜测,并且未必有这么无良的医院,但网友之所以有此担忧,正说明相关部门出现了信任危机。建议公开器官分配原则和器官使用去向。从隐私角度考虑,对供、受双方姓名、地址采用编号方式,对捐赠器官的使用情况如什么时间、受助人数,效果等则予以公开。

捐献人体器官,是一项利人不害己,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善举。对于一个病入膏肓,生命处于弥留之际的人来说,与其死后将尸体火化浪费所有有用人体器官,倒不如最后为社会为他人做一点贡献,捐出对自己已无用但对其他患者可能十分有用乃至挽回生命的器官,应该说这是非常值得的。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想想为中国革命不惜献出生命的成千成万先烈们的英雄壮举,捐出对自己即将无用的身体器官,没有什么值得可惜的!同时,接受人体器官移植的患者,一定会更加珍惜生命,热爱生活,终生不忘器官捐献者的大恩大德,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回报社会,造福人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