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制度防止冤假错案
[2014年11月25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承德市委员会
   
    李钺锋小传
    男,汉族,1958年7月生,台湾中坜人,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毕业,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二级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检察官,1976年6月参加工作,2001年11月加入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现任台盟中央常委、重庆市委会主委,重庆市政协副主席,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政协委员。
         
                                         
    依法治国关系到改革全局,关系到国人福祉,关系到民族前途命运,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不久前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主要议程是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作为一名在检察机关工作的党外干部,我对新形势下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理念有如下三点认识和体会:
    一是强调依法治国理念必须树立法律的威信和权威。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虽然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我们已经建立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勿庸讳言,客观上说,无论在立法、执法还是司法、守法等很多方面,法律至上的意识尚未真正形成,无论是普通公众还是领导干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法治观念不强的问题,不少领域办事靠人情关系,讲“潜规则”,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不少人有矛盾、有问题不愿通过法律渠道解决,“权大于法、情大于法”的现象仍普遍存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具体化、路径化,必将为树立法律的权威指明方向,为党和国家治国理政提供根本遵循。
    二是突出依法治国方略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当前,我们面临着改革开放30多年来最复杂、最严峻、最困难的特殊阶段,各种社会矛盾冲突日益聚集,特别是改革攻坚的任务均是当下最热点、最复杂的问题。面对改革进入深水区、利益诉求多元化的新形势,我们应当遵循依法治国方略,突破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发挥法治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等方面的功能作用,通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治理方式,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实现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
    三是建立严密的法律监督体系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法律监督是确保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制度设计与安排,也是法治正确实施的重要支撑,但过去一段时期,我国法治建设存在着重法制轻法治、重制定轻监督的现象。此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中,其中一条就是要建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其核心就是要实现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和制约,着力发挥法律监督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积极作用。通过加强法律监督,有效解决立法不当、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守法无序、法治疲软等突出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与期待。
    认真学习贯彻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在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是发挥好检察机关职能、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根本保障和必由之路,我对此十分关注,也充满了期待。
    一是要严格执法,切实维护法律权威。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必须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严格执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带头严格遵守法律,真正做到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动摇。
    二是要公正司法,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本着“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原则,进一步探索建立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坚持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
    三是要完善制度,防止冤假错案。深化检察改革,就应当进一步健全冤假错案防止、发现、纠正机制,细化执法办案程序制度。强化对执法司法人员教育管理,确保严格依法办案。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跟踪、检查、暗访,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发生。
    四是要检务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更是司法机关的安身立命之本。要不断加大检务公开力度,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突出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团结报》